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秦皇岛市公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友谊路71号35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和锡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港市添圣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友好居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秦皇岛市公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港市添圣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皇岛市公成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港市添圣煤炭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账户冻结人民币32万(申请网查)(其中包括开户行:农业银行东港支行营业部、账号:50×××97),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37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东港市添圣煤炭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账户人民币32万(其中包括开户行:农业银行东港支行营业部、账号:50×××97)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