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合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申请执行人:申月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郑州沃尔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乡岗牛村。
法定代表人:危太安。
被执行人:危太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殷伟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合水、申月英与被执行人郑州沃尔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危太安、殷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8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
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
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7月8日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郑州沃尔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危太安、殷伟杰名下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名下车辆、房产已轮候查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