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育龙湾6-1底商。
法定代表人:于庆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运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系该公司客服主管。
被告:戴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与被告戴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彦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祝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