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梁根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姣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被告梁根华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建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被告梁根华之妻。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2077号3幢4层3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EPE254P。
负责人:马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岩林,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星与被告梁根华、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王永星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永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王永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