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春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职务:总经理。
被告:袁建宏,男,****年**月**日出生,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春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建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阳泉市春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阳泉市春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春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