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德义,又名郑朝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现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银,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云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张卓,曾用名张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张云献、张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德义与被告张云献、张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郑德义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德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德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郑德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