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龚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
被申请人:金仲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龚军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仲秋名下的银行存款31361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谢龚军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龚军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金仲秋名下的银行存款31361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