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天录,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才仁加甫,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沙湾县德民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四道河子镇。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姚天录与被告沙湾县德民农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姚天录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天录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姚天录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姚天录已预交2150元),由原告姚天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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