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秀雯,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李贤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廖秀雯诉被告李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秀雯、被告李贤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秀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12840元(利息从2020年6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9月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买房需要向原告借款,于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26日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一张,约定2019年6月25日还清。截至2020年9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0万元、利息12840元,经多次追讨仍未还,原告特提起诉讼。
原告举证
原告为其起诉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1份(10万元);2.转账记录截图6份。
被告辩称
被告李贤平辩称:对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款予以承认,但借款用途不是买房。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而且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
被告质证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原告廖秀雯与被告李贤平是朋友关系,原告经营家具销售生意,被告从事健身教练工作。被告以购房、归还信用卡欠款等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多次向被告转账共六笔款项,金额合计100200元。2019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如下内容:“李贤平借到廖秀雯十万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需支付出借人总金额每天万分之三的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被告出具上述《借条》后,没有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也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并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其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借条》的约定,如果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就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从2019年6月26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符合双方约定,其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就其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从2019年6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贤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廖秀雯偿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6月2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6.8元(已由原告廖秀雯预交),减半收取1278.4元,由被告李贤平负担。原告廖秀雯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5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贤平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2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