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贺兴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杨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贺兴勃与被申请人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贺兴勃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涛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xxx房产及土地的产权产籍(保全价值40万元)。案外人沈玲芝自愿以其名下宁Axxx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兴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涛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南街以西xxx房产及土地的产权产籍(保全价值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案外人沈玲芝名下所有的宁Axxx车辆的车籍,冻结期限为二年;
三、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