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薛兴儒,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72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薛兴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64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6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因被执行人薛兴儒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保险,该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薛兴儒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2012622200430015020189的保险合同予以强制解除;并将上述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