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春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郝家沟村1号楼*-3,身份证号:*。
申请人:张金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郝庄村新村路*号,身份证号:*。
申请人:张英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拥平街南一巷*号,身份证号:*。
申请人:张桂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店坡村中屯街*号,身份证号:14011219551016342X。
委托代理人:郭宏,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宝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店坡村中屯街*号,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春海、张金花、张英华、张桂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宝珠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春海、张金花、张英华、张桂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宝珠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