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彭胜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林,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0年7月1日,本院收到彭胜红的起诉状。起诉人彭胜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赔偿起诉人宝物“斗彩枝莲龙凤赏瓷盘”损失1万元,暂定(诉讼标的确定后另行变更);2.顺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3日,起诉人把祖传宝物“斗彩枝莲龙凤赏瓷盘”委托嘉合天下(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合天下公司)出售。该瓷盘经拍卖公司鉴定价值为568万元,并出展于国外。后因拍卖未果,宝物交顺丰公司由北京运送到起诉人现住址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2018年11月23日,起诉人接货时发现宝物破损严重,收货不能,由此发生争议。起诉人彭胜红以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方为他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将物品或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获得报酬的合意。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公路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运送至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的行为。本案中,由于瓷盘拍卖未果,嘉合天下公司作为托运人与顺丰公司(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瓷盘交由彭胜红。起诉人彭胜红与被起诉的顺丰公司未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非托运人,其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与顺丰公司之间不存在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太原、大同、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301号)第二条规定的指定管辖民事案件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彭胜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