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春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王怀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春芳与被告王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春芳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芳撤回对被告王怀金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春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春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