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龙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龙登凤凰城花园34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CWG73K。
法定代表人:吴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佳佳,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嘉敏,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施小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胡慧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龙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施小龙、胡慧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龙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龙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