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缪国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诚,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莞市东舟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城社区××××××××××××××××××。
审理经过
原告缪国宏与被告东莞市东舟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本院再次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缪国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