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凌志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系死者李玉章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李春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系死者李玉章的长女。 申请执行人:李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系死者李玉章的次女。 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管丽娟,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和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凌志兰、李春春、李婷婷与被执行人张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和国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和国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与执行标的金额500000元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绪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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