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隋明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袜园工人,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胜,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治宏,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隋明贺与被告陈治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隋明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隋明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隋明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隋明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珊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高馨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