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业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王至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业友诉被告王至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刘业友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业友撤回对被告王至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业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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