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明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乌海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新桥街5街坊94栋6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鹏。

被执行人:李岩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祁慧广,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8)鲁0782民初14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岩鹏、祁慧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20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19年1月29日、4月26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2、2019年2月1日,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19年4月26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鲁0782民初1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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