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生,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郭长勇,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生与被告郭长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生、被告郭长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份,被告在郑州市承包裕华城书香苑工程的清工活,原告跟着被告干木工活,被告欠原告工资7500元,因被告当时无款就给原告打一欠条,并承诺2020年底结清,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归还。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工资。
被告辩称
被告郭长勇辩称,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7500元工资是不对的,被告本应欠原告5000多元,但被告给原告打欠条时,由于工底是被告的合伙人拿着,被告就按照合伙人说的数额给原告打了个7500元的欠条,原告实际上干的工程量是53个工,一个工是300元,一共10000多元,被告已经转给原告约10000元了,所以被告欠原告5000多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长勇欠原告王春生工资款7500元,被告于2020年4月14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上述欠款被告郭长勇至今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工资7500元未支付,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支付原告。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5000多元,而不是7500元,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长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春生工资款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95元共计120元,由被告郭长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建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