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冯付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锋,开封市鼓楼区天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马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冯付标与马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1年9月6日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马超于2021年9月10日前向冯付标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440000元。冯付标妻子王雪红银行卡是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号:62×××78,开户行是中国工商银行汴京路支行,户名是王雪红。 二、冯付标不再因摔伤一事行使任何诉权,此事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纠纷。 三、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冯付标与马超于2021年9月6日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时利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