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582号3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LU7W8N。 法定代表人:叶雪峰。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鸿文与被执行人安徽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货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4840元,公告费8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含微信、支付宝)、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