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四川泰仁(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四川彦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王某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育的女儿张某2由上诉人监护抚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婚生女张某2由被上诉人监护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不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提出离婚,张某1同意离婚;

二、双方均同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双方均未举证,本案不予处理;

三、婚生女张某2跟随张某1生活,抚养费、教育医疗费等均由张某1承担,至婚生女张某2独立生活时止;

四、在不影响婚生女张某2学习生活的前提下,王某享有探视权;

双方就探视权行使约定如下:1.王某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周末可接张某2随其共同生活。由王某于探望周的周五放学时到校接走张某2,并于周日17点前送回给张某1或张某1父母住处;

2.法定假日张某2可随王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具体天数可根据节假日时间长短决定,最低不少于假期天数的1/3;

3.寒假张某2随张某1生活,王某可以去张某1住所探望,张某1不得阻拦。暑假张某2随王某生活一个月,但若遇张某2补习等情况未经张某1同意不得带出绵阳市。

一审法院认为

五、本案一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王某负担,二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王某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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