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玉莲,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环,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轩林服饰内衣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7-3号大和平商贸批发城第三层181号。
经营者:林光雄。
被申请人:林光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住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号大和平商贸批发城第三层*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黄玉莲与南宁市轩林服饰内衣经营部、林光雄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玉莲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轩林服饰内衣经营部、林光雄名下价值120643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20643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51104046020210000091]为申请人黄玉莲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玉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轩林服饰内衣经营部、林光雄名下价值120643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
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