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秀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左玉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盐山县望树镇大丰村,现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邢秀荣与被告左玉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秀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玉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邢秀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2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左玉臣经营商场期间,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服装。2018年12月20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共计欠原告服装款10200元未支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左玉臣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
邢秀荣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2018年12月20日被告左玉臣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实原告所诉的事实。被告左玉臣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辩权,且原告提交的欠条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左玉臣经营商场期间,多次在原告邢秀荣处购买服装。2018年12月20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共计欠原告服装款10200元未支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左玉臣在原告邢秀荣处购买服装,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邢秀荣为被告提供了服装,被告左玉臣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左玉臣欠原告邢秀荣货款10200元,应当支付。原告在庭审中要求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支付利息自实际清偿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左玉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秀荣货款10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左玉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白洪港
审 判 员 杨胜国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