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吕腾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吕产诉被告吕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地址向被告吕腾飞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无法有效送达。原告吕产也无法提供被告吕腾飞现在的具体住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准确住址。本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有关诉讼法律文书,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第一百五十四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返给原告吕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开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