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菊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余怡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菊萍与被告余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2021年6月23日,原告张菊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菊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菊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菊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