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贺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申请人赵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贺林平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贺林平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其借款10000元,并书写借条,承诺2020年12月15日前归还,2021年3月16日赵海龙归还1500元,后经多次催要,赵海龙至今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偿还借款8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赵海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贺林平借款85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赵海龙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海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米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