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1308房
法定代表人:陈兴垚,身份证号:510322197411062772,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XX乡XX村X组XX巷X号,身份证号:142723197611242533,手机:*。
被告:王秀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XX乡XX村X组X巷X号,身份证号:*。手机:18434905249。
被告:张丹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XX乡XX村X组X巷X号,身份证号:142723199805172552,手机:*。
被告:朱康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XX乡XX村X组X巷X号,身份证号:142723197211252513,手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辉、王秀朋、张丹益、朱康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四被告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为214080304802021000043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张志辉、王秀朋、张丹益、朱康康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