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利富,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樊建国,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尚利富与被告樊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撤回对被告樊建国的起诉,并且原告是自愿撤诉,现本院口头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予原告尚利富撤回对被告樊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计744元,由原告尚利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