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浩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刘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史浩然与被告刘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浩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史浩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0日,刘铁军以资金短缺为名,跟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10日内归还。原告通过转账向刘铁军的账户转去了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并将原告电话拉黑,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铁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于2018年10月22日向被告转账10000元。原告另提交与微信名“从此以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从此以后”在微信聊天中认可借款事实,并承诺归还。原告另表示:与被告相识七八年,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以生活费欠缺为由向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虽未出庭应诉,但综合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书证,对被告自原告处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向被告索要的事实,现诉求归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史浩然借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铁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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