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天都嘉园1-C区。
法定代表人:冯亚飞,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蔺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耿广林:****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381民初34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蔺光军所有九里铜山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宿舍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登记在蔺光军所有九里铜山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宿舍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贾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