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伏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方塌镇方塌村。
被执行人:李德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榆林市佳县方塌镇乔则墕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伏喜与被执行人李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8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9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2840元。
原告诉称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伏喜与被执行人李德荣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德荣共支付申请人杨伏喜借款本金及利息18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德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061021230322051的银行卡账户,每年定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000元,分五年偿还完毕。双方之间再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申请人同意解除所有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284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缴纳(通过微信转账)。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杨伏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伏喜以已与被执行人李德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828执20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本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