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福照
被执行人:孙德景
被执行人:林昌蕊
被执行人:邢孔霸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福照与被执行人孙德景、林昌蕊、邢孔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邢福照于2018年7月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乐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525元,执行费65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晓肖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邢福照于2018年12月21日以暂时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孙德景、林昌蕊、邢孔霸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8)琼9027执恢14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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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江来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