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施雅,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7810060542,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乐活邻里C区*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兵,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7808078012,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乐活邻里C区*室,系原告施雅丈夫。
被告:刘亚超,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007088819,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通盛花苑*幢*室。
审理经过
原告施雅与被告刘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雅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施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