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306666130。

法定代表人:张士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冰,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C2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7179137。

法定代表人:曹耿。

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498877.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0日以6498877.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的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盛成武农业科技大棚20MW光伏发电新增项目。2017年12月8日,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原告,并与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700万元,并对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支付方式作出了祥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10月20日项目通过验收,该工程被告已经投入使用,但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48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498877.33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另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发包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被告辩称

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8日,原上海擎和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盛成武农业科技大棚20MW标段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含税),合同总份额为人民币700万元,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2天。合同同时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三年,结算总金额的5%应付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因国家税率调整,合同固定总价调整为6938877.33元。2018年10月20日工程验收合格。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原告工程款48万元。

另,2019年4月11日,上海擎和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由其双方签订的《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盛成武农业科技大棚20MW标段EPC总承包合同》、项目自检报告、项目施工产值完成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三年,现保修期尚未届满,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待保修期届满后,原告可再请求予以返还。原告要求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该增加诉讼请求部分,不予审理。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该项目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6111933.4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21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盛成武农业科技大棚20MW光伏发电项目新增2.5MW标段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6元,减半收取29703元,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934元,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