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与华山路交汇处(龙源世纪花园1号楼)。
负责人:李仌,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豪,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润霞,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汪明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吴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郑州威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中央大道与康庄路交汇处南200米安泰银座B座一单元一层。
法定代表人:柴超鹏。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汪明义、吴晶晶、郑州威利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68454.3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汪明义、吴晶晶、郑州威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8454.3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