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给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龙州镇
玉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57008543X0。
法定代表人:尹鑫磊,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义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给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义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冀0125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石义虎名下银行存款468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河北给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准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石义虎名下银行存款468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