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友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赵麦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周友民与被告李兴明、赵麦绒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周友民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友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周友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周友民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