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罗元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申请人:刘马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审理经过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专、何格秀、李小明、刘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湘0522民初1379号民事裁定,冻结李红专、何格秀、李小明、刘马英的银行存款及微信至250000元。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小明、刘马英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办理担保手续时李小明、刘马英未到场签字,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小明、刘马英的银行及微信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