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维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如(孟维东母亲),现住武安市。

被告:庞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孟维东与被告庞杰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孟维东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维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孟维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孟维东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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