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维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如(孟维东母亲),现住武安市。
被告:庞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孟维东与被告庞杰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孟维东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维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孟维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孟维东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