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何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江,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占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曾丰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四川省铭升坤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政府街西段南侧E-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3WK3Q1X。
法定代表人:何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江,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志诚与被告何可、冯占彬、曾丰君、四川省铭升坤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2021年5月6日,原告刘志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刘志诚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志诚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伍建波
人民陪审员 邹 辉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甘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