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住所地修武县方庄镇方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学。
被执行人:张喜花,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闫胜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范新荣,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与张喜花、闫胜利、范新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闫胜利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闫胜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8482378527732075账户的存款13785.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闫胜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09022801102643897账户的存款243.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闫胜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6682480003337782账户的存款1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