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旭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申请人:王智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旭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智健所有的车牌号为黑CW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价值8万元)、黑CXxx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价值7万元)、黑CDxx号传祺牌小型轿车一辆(价值15万元)、黑C5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价值8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王智健在中国建设银行海林雪原支行账号为xx号金额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王智健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融汇平安支行账号为xx号金额1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单号xx《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保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620000元为限,保全期间自2021年6月12日至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旭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提供保函,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智健所有的车牌号为黑CW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黑CXxx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黑CDxx号传祺牌小型轿车一辆、黑C5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王智健保管及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及损毁。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智健在中国建设银行海林雪原支行账号为xx号金额1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王智健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融汇平安支行账号为xx号金额100000元。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李旭航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