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海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

审理经过

刘海波诉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已向被执行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报告有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8月22日共计提起2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下银行账户存款为50余元。申请人申请暂不扣划,要求继续冻结。

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诉讼前有保全在河南东方置地有限公司2021年7月11日向河南东方置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私下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刘海波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刘海波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311执1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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