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三交镇李家圪垛村,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离石区滨河南中路。
被执行人:刘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离石区六一路。
被执行人:白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李某与刘某1、刘某2、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白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白某银行的存款60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白某所有的价值60万元及利息的财产。
三、支付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