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开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阴祖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开平因与被上诉人阴祖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27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梁开平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平阴县,故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阴祖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阴祖水主张,梁开平长年从事建设鸡棚承揽工作,其受雇于梁开平进行施工。2021年3月,梁开平承揽了肥城市桃园镇张里村阴凤玲家的鸡棚建设,其在灰土搅拌工作过程中受伤,现因医疗费等协商未果,故而诉至法院。根据阴祖水的主张,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肥城市,因此,阴祖水选择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