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西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叶城县。     被执行人:杨新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叶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西峰与被执行人杨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新3126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新成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2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民政、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银行存款等均已查实,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我院提供任何被执行人杨新成的有价值、可供处理的财产线索,现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新成确无可供被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叶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126执84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或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波 审判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 审判员    李川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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