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卫东,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北京优利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羁押,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立君,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卫东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蕾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卫东及其辩护人姚立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25日9时30分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新桥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26号楼15单元北侧搭建的彩钢结构建筑物依法进行拆除。被告人宋卫东拒不配合工作,对执法队员邸某、李某进行殴打,抢夺并损坏执法设备,阻碍执法工作。
被告人宋卫东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宋卫东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卫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职证明、诊断证明书、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等书证;证人邸某、李某、王某、牛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宋卫东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相关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违规在先;被告人宋卫东构成自首,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被告人已对受伤执法人员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宋卫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卫东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系自首且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违规执法等辩护意见,与当庭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宋卫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宋卫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卫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